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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申报的通知
发布时间:2021-03-08

各有关企业:

根据科技部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(国科发[2017]115号,以下简称《评价办法》)、《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评价工作指引》的有关规定,为做好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孵化基地中小型科技企业评价工作,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基本要求

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:

(一)在中国境内(不包括港、澳、台地区)注册的居民企业。

(二)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。

(三)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、限制和淘汰类。

(四)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、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、科研严重失信行为,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。

(五)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,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。

 

具体指标
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具体包括科技人员、研发投入、科技成果三类,满分100分。

1.科技人员指标(满分20分)。按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分档评价。

2.研发投入指标(满分50分)。企业从(1)、(2)两项指标中选择一个指标进行评分。

(1)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。

(2)按企业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分档评价。

3.科技成果指标(满分30分)。按企业拥有的在有效期内的与主要产品(或服务)相关的知识产权类别和数量(知识产权应没有争议或纠纷)分档评价。

优先认定

符合第一项(一)~(四)条件的企业,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,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:

(一)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;

(二)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,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;

(三)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;

(四)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、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。

优惠政策

(一)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
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的企业,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。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,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,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,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%在税前加计扣除;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。

参考阅读: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

http://www.innofund.gov.cn/zxqyfw/zcfg/201705/10b0791a0e4e4cf88f86079cb8203971.shtml

备注:该项政策2021年是否面向所有科技企业以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为准。

 

(二)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资金扶持加成

转化项目上年度实现销售收入在500万元(含)以下的部分,按2.5%计算;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1500万元(含)的部分,按2%计算;销售收入1500万元以上的部分,按1.5%计算。取得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,可在原扶持金额基础上加计30%。(单个项目当年度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。)

 

参考阅读:《上海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》

http://stcsm.sh.gov.cn/zwgk/kjzc/zcwj/kwzcxwj/20201118/7bd684403e1e417daf900a83fd956b86.html

 

(三)延长弥补亏损从5年到10年

自2018年1月1日起,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(以下统称资格)的企业,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,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,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。

参考阅读: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

http://www.chinatax.gov.cn/n810341/n810755/c3578182/content.html

 

申报网址和截止时间
评价工作相关流程请参见《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》,评价工作在“科学技术部政府服务平台”(网址:fuwu.most.gov.cn)上进行。本年度受理截止时间为10月20日。